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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2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访问:

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及我市30条具体规定,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婚丧喜庆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自觉遵守《准则》要求,一律不准邀请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和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出席或收受其礼金、礼品;一律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举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喜庆事宜,除亲属外,一律不准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党员、干部一律不准操办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婚丧喜庆以及其他宴请活动。
 
  第三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采取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严禁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食堂等操办。
 
  第四条党员、干部一律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第五条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备案报告制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需事前10个工作日内和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单位党组织提交《呼和浩特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表》和《呼和浩特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经所属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分管领导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备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后,经上级分管领导审签后,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备案;行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审核后,经上级分管领导审签后,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备案。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按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与报告内容不一致违规操办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将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等,一律收缴或退还。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对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予以严肃问责。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中共党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乡)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含副乡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乡)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含副乡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十一条基层站所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察局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和借机敛财等事宜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